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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林业局 铜川市公安局联合发布 联合通告依法严厉打击森林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铜川林业 发布时间:2026-03-13 15:0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铜川市林业局 铜川市公安局联合通告依法严厉打击森林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


近日,市林业局、市公安局联合发布通告,决定即日起至5月31日,依法严厉打击森林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决定依法严厉打击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现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高火险期内,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禁止以下非法行为:

(一)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

(二)防火期内,在防火区吸烟、烧纸焚香、点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三)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并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在森林防火区内从事农林牧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爆破等野外用火;

(四)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或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

(五)防火区内,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六)其他违法野外用火的行为。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将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的,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同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六、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线索。凡举报线索经查实的,将按规定予以奖励。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严肃惩处。

七、敦促涉嫌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八、市林业局举报电话:0919-3183119;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0919-2619868。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6年5月31日森林防火期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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