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征集
注意:

以下行为属于营商环境投诉受理范围:

(一)市场主体保护方面

1.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2.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3.违规对市场主体进行检查,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处理结果未公开的;

(二)市场环境方面

1.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的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2.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设置垄断条款或者地域保护政策,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

3.政府及其部门(含事业单位)依法作出的承诺或者签订的合同非因不可抗力不予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

(三)政务服务方面

1.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资料准备齐全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2.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迫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强迫参加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的;

3.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的;

(四)监管执法方面

1.违法违规对企业采取停产、停业和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的;

2.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的惠企政策不到位、打折扣、搞变通的;

3.对妨碍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

(五)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不受理: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与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以及须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的事项和已进入信访渠道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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